臺灣屏東地方法院106年度司促字第266號民事其他文書

裁判字號:臺灣屏東地方法院106年司促字第266號民事其他文書

裁判日期:民國106年01月25日

裁判案由:支付命令


臺灣屏東地方法院支付命令106年度司促字第266號債權人中國信託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童兆勤 債務人 林政儒
一、債務人應向債權人清償新臺幣貳拾萬貳仟參佰貳拾元,及如附表所示之利息,並賠償督促程序費用新臺幣伍佰元。
二、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
㈠、債務人林政儒於民國102年4月30日向債權人借款新臺幣(下同)290,000元,約定自102年4月30日起至107年4月30日止按月清償本息,利息按年利率百分之11.06採機動利率計算,依約定如有停止付款或經票據交換所通知拒絕往來者,或任何一宗債務不依約清償本金或付息者等「喪失期限利益之加速條款」情形之一時,借款債務視為全部到期。詎債務人未依約履行債務依雙方所立借據約定當即喪失期限之利益,上述借款視為全部到期,債務人至106年1月4日止累計106,764元未給付,其中104,857元為本金;1,607元為利息;300元為依約定條款計算之其他費用,債務人依約除應給付上開款項外,另應給付如附表編號1所示之利息。
㈡、債務人林政儒向債權人請領信用卡使用,依約債務人即得於特約商店記帳消費。債務人至105年12月25日止累計95,556元未給付,其中93,157元為消費款;2,399元為循環利息;
0元為依約定條款計算之其他費用。債務人依約除應給付上開款項外,另應給付如附表編號2所示之利息。
三、債務人對於本命令,得於受送達後二十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提出異議。
四、債務人未於不變期間內提出異議時,債權人得依法院核發之支付命令及確定證明書聲請強制執行。
中華民國106年1月25日
司法事務官附表106年度司促字第266號利息:
┌──┬─────┬─────┬───────┬──────┬────────┐│本金│本金│相關債務人│利息起算日│利息截止日│利息計算方式││序號││││││├──┼─────┼─────┼───────┼──────┼────────┤│001│新臺幣│林政儒│自民國106年│至清償日止│年息百分之11.06│││104,857元││1月5日起│││├──┼─────┼─────┼───────┼──────┼────────┤│002│新臺幣│同上│自民國105年│同上│年息百分之15│││93,157元││12月26日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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