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新北地方法院102年度破字第14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新北地方法院102年破字第14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3年04月15日

裁判案由:宣告破產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2年度破字第14號聲請人橋旭營造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周錦輝 代理人 胡毓真 律師上列當事人請求宣告破產事件,本院於民國103年4月8日所為之裁定,應更正如下:
主文原裁定正本理由欄第四行關於「323,291,167元」之記載,應更正為「23,291,167元」;教示欄間於「如對本裁定抗告,須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應繳納抗告費新台幣1000元整」之記載,應更正為「本裁定不得抗告」。
理由
一、按判決如有誤寫、誤算或其他類此之顯然錯誤者,法院得隨時或依聲請以裁定更正之,其正本與原本不符者亦同,民事訴訟法第232條第1項定有明文。又此於破產程序亦準用之,破產法第5條規定甚明。
二、查本院前開之裁定有如主文所示之顯然錯誤,應予更正。
三、依首開規定裁定如主文。中華民國103年4月15日
民事第二庭法官楊博欽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應繳納抗告費新台幣1000元整。
中華民國103年4月15日
書記官林瓐姍

更多裁判書