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新北地方法院102年侵訴字第179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3年04月15日
裁判案由:妨害性自主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刑事裁定102年度侵訴字第179號公訴人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被告賴和平選任辯護人黃宗哲律師(法律扶助律師)上列被告因妨害性自主案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甲○○於民國一百零三年四月二十四日前之本院白天上班期間,提出新臺幣貳萬元之保證金後,准予停止羈押,並應予限制出境、出海,並限制住居於新北市○○區○○路○○○巷○號。
理由
一、被告甲○○因妨害性自主案件,前經本院於民國103年2月14日訊問後,認被告犯罪嫌疑重大,又其因逃匿經緝獲到案,有逃亡之事實,非予羈押顯難進行審判,而認有羈押之必要,於民國103年2月14日裁定將其羈押。
二、茲本院於103年4月11日訊問被告後,認被告仍有刑事訴訟法第101條第1項第1款所定情形,惟衡酌被告於本院審理時坦認被訴犯行,且本案業於103年4月11日言詞辯論終結,認若被告於103年4月24日前之本院白天上班期間,提出新臺幣2萬元之保證金,並限制出境、出海暨限制住居於新北市○○區○○路○○○巷○號,應足以擔保本案日後訴訟程序及刑罰執行得以順利進行,而無繼續羈押之必要,爰裁定如主文。中華民國103年4月15日
刑事第七庭審判長法官張江澤
法官林正忠法官王凱俐上列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五日內敘明抗告理由,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書記官陳宛彤中華民國103年4月15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