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新北地方法院103年度聲字第1500號刑事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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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臺灣新北地方法院103年聲字第1500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3年04月15日
裁判案由:沒入保證金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刑事裁定103年度聲字第1500號聲請人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受刑人林淑惠具保人方必中上列受刑人因偽造文書案件,經檢察官聲請沒入保證金(103年度執聲沒字第269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方必中繳納之保證金新臺幣壹萬元,沒入之。
理由
一、按具保之被告逃匿者,應命具保人繳納指定之保證金額,並沒入之,不繳納者,強制執行。保證金已繳納者,沒入之;又沒入保證金,以法院之裁定行之。刑事訴訟法第118條第
1項、第121條第1項分別定有明文。
二、聲請意旨略以:具保人方必中因受刑人林淑惠犯偽造文書案件,經依法院指定之保證金額新臺幣1萬元,出具現金保證後,將受刑人釋放,茲因受刑人逃匿,依刑事訴訟法第118條之規定,應沒入具保人繳納之保證金(102刑保工字第
109號)等語。經查,受刑人因上開案件,經本院於民國
102年11月27日以102年度審簡字第85號判決判處有期徒刑
3月,於103年1月7日確定後,經聲請人依其住所分別傳喚、拘提均未到案執行,另經聲請人依具保人之住所發函通知具保人帶同受刑人遵期到案接受執行,惟具保人仍未帶同受刑人到案執行,有上開刑事判決書1份、臺灣高等法院被告前案紀錄表1份、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檢察署送達證書影本
2紙及檢察官拘票影本1份在卷可稽,足見受刑人已逃匿,揆諸首揭規定,聲請人之聲請於法自無不合,應予准許。
三、依刑事訴訟法第118條第1項、第121條第1項,裁定如主文。中華民國103年4月15日
刑事第十七庭法官翁偉玲上列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五日內敘明抗告理由,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書記官徐嘉霙中華民國103年4月16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