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臺中地方法院111年訴字第3090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12年02月10日
裁判案由:確認委任關係不存在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11年度訴字第3090號原告 林建文 訴訟代理人 唐達興 律師被告龍昌數位國際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張朝林 被告奧德賽文創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王銘峰 被告三正德文創科技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王黃梨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確認委任關係不存在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查董事及監察人身分係基於與所屬法人間之委任關係而生,依其權利義務之內涵,屬因財產權涉訟,惟因原告之請求無關報酬給付或其他客觀上財產利益,其訴訟標的價額屬不能核定,故應適用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12之規定,以同法第466條所定不得上訴第三審之最高利益額數加10分之1即新臺幣(下同)165萬元核定其訴訟標的價額。又本件聲明第1、2、3項分別係請求確認原告與被告龍昌數位國際股份有限公司間,監察人委任關係不存在、原告與被告奧德賽文創股份有限公司間,董事委任關係不存在、原告與被告三正德文創科技股份有限公司間,董事委任關係不存在,其訴訟標的彼此間並無相互競合或應為選擇關係,依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2第1項其訴訟標的價額應合併計算。綜上,本件訴訟標的價額應核定為495萬元(計算式:165萬×3=495萬),應徵第一審裁判費50,005元,扣除已繳裁判費9,000元,應再補繳41,005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5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12年2月10日
民事第三庭法官林秉暉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關於核定訴訟標的價額部分,應於送達後十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其餘關於命補繳裁判費部分,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12年2月10日
書記官楊雯君