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南地方法院98年度訴字第1388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臺南地方法院98年訴字第1388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9年06月29日

裁判案由:分割共有物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98年度訴字第1388號原告丙○○被告乙○○
甲○○上列當事人間請求分割共有物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本件應再開言詞辯論,並指定民國99年7月29日上午10時,在本院民事第二十法庭為言詞辯論期日。
中華民國99年6月29日
民事第三庭法官伍逸康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99年6月29日
書記官盧昱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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