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南地方法院98年度訴字第1388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臺南地方法院98年訴字第1388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9年10月04日

裁判案由:分割共有物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98年度訴字第1388號原告丙○○被告乙○○
甲○○上列當事人間請求分割共有物事件,本院於民國99年7月30日所為之判決,其原本及正本應更正如下:
主文原判決原本與正本事實及理由欄二內、事實及理由欄四、㈠、⒉內關於「原告、被告乙○○與被告甲○○就系爭土地之應有部分分別為六分之一、六分之一及三分之二」,均應更正為「原告、被告乙○○與被告甲○○就系爭土地之應有部分分別為三分之二、六分之一及六分之一」;事實及理由欄四、㈠、⒊內關於「已為原告、被告乙○○與被告甲○○共有,應有部分分別為六分之
一、六分之一及三分之二」,應更正為「已為原告、被告乙○○與被告甲○○共有,應有部分分別為三分之二、六分之一及六分之一」;事實及理由欄四、㈡、、⒉內關於「如附圖一所示之分割方案係將系爭土地北側分歸被告共有,如附圖二所示」,應更正為「如附圖二所示之分割方案係將系爭土地北側分歸被告共有,如附圖一所示」。
理由
一、按判決如有誤寫、誤算或其他類此之顯然錯誤者,法院得依聲請或依職權以裁定更正之,其正本與原本不符者亦同,民事訴訟法第232條第1項定有明文。
二、查本院前開判決之原本及正本有如主文所示之顯然錯誤,應予更正。
三、依首開規定,裁定如主文。中華民國99年10月4日
民事第三庭法官伍逸康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裁判費新台幣1,000元。
中華民國99年10月4日
書記官盧昱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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