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南地方法院109年度消債更字第416號民事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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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臺灣臺南地方法院109年消債更字第416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9年12月21日

裁判案由:更生事件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9年度消債更字第416號聲請人 黃芳卿
代理人 杜婉寧 律師上列聲請人依消費者債務清理條例聲請更生,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聲請人應於本裁定送達後10日內,補正如理由二所示之資料及證明到院,如逾期未補正,即駁回聲請。
理由
一、按聲請更生或清算不合程式或不備其他要件者,法院應以裁定駁回之,但其情形可以補正者,法院應定期間先命補正,消費者債務清理條例第8條定有明文。
二、聲請人應補正之資料及證明:
(一)應說明有無積欠保證債務?「如有」,應詳載債權人名稱、主債務人姓名、債權金額,並提出財團法人金融聯合徵信中心當事人綜合信用資料報告書(白底有藍色圓形圖案者)「正本」。
(二)應提出聲請人「本人」、「父親 黃明樹 」、「母親 陳美麗 」、「子女 張修維 」之最新全戶戶籍謄本正本,「記事欄勿省略」。
(三)聲請人自陳從事「愛上亞維農」之營業活動,平均每月營業額為新臺幣24,000元,應說明聲請人是否擔任「愛上亞維農」負責人?並應說明該營業社之營業情形(每月營業額、營業成本、淨收入等),併提出相關資料(例如計帳資料、進貨成本收據、收入切結書等),若未達課稅標準者,亦應一併提出未達標準之證明文件到院參辦;如非擔任「愛上亞維農」之負責人,應說明目前工作現況。
(四)應說明「本人」及「受扶養親屬」是否有領取保險金、社會津貼、年金等其他政府補助或其他任何機構之補助?若有,其期間及金額為何?並應檢附相關證明文件(如受補助存摺影本、補助款申請書函等)。
(五)聲請狀陳報每月須支付父親黃明樹及母親陳美麗之扶養費各2,556元,且扶養義務人為3人,應提出全部扶養義務人之最新戶籍謄本(記事欄勿省略)及家族系統表以供查證。
三、聲請人應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10日內補正,如逾期未補正,則駁回聲請。
中華民國109年12月21日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消債法庭
法官王獻楠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09年12月21日
書記官蕭雅文

歷審裁判

  • 本件無歷審裁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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