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南地方法院109年度消債更字第407號民事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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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臺灣臺南地方法院109年消債更字第407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9年12月21日

裁判案由:更生事件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9年度消債更字第407號聲請人即債務人 黃瑾嬿黃貞潔 代理人 蘇小津 律師( 法扶 律師)上列當事人因消費者債務清理事件聲請更生,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聲請人應於本裁定送達後五日內,補正、釋明如附件所示事項。

理由
一、按聲請更生或清算不合程式或不備其他要件者,法院應以裁定駁回之,但其情形可以補正者,法院應定期間先命補正。
消費者債務清理條例第8條定有明文。
二、查本件聲請人具狀聲請更生,有如附件所示事項,應予釋明或補正,爰定期命其補正(請務必提出相關證明文件)。
三、如逾期未補正,則駁回本件聲請。中華民國109年12月21日
消債法庭法官張麗娟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件裁定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09年12月21日
書記官高培馨附件:
(一)按債務人聲請更生時,應提出財產及收入狀況說明書及其債權人、債務人清冊。……第一項財產及收入狀況說明書,應表明下列事項,並提出證明文件:……三、收入及必要支出之數額、原因及種類。債務人有下列各款情形之一者,法院應為不免責之裁定。……八、故意於財產及收入狀況說明書為不實之記載,或有其他故意違反本條例所定義務之行為。消費者債務清理條例第43條第1項、第6項第3款、第134條第8款分別定有明文。債務人固提出財產及收入狀況說明書,惟就「聲請前兩年內」收入(例如:薪資、佣金、政府補助金、贍養費……等)之數額,「總計」究竟多少,雖記載新台幣(下同)576,752元,惟該數額與所提出107、108年度綜合所得稅各類所得資料清單(107年度給付總額305,209元、108年度給付總額791,034元)相去甚遠,顯有不實,並致本院無從知悉債務人聲請更生前二年內之收入狀況,應予以補正。
(二)債務人原任職力璽租賃服務股份有限公司,投保薪資43,900元,但依聲請狀內資料記載,似已於109年11月3日退保。請補正:目前工作及收入情形,並檢附相關證明文件,以供本院審酌是否足以清償債權人所提清償方案。
(三)依債務人記載依法應受債務人扶養之人為父、母親,請補正父、母親全國財產稅總歸戶財產查詢清單、財政部南區國稅局108年度綜合所得稅各類所得資料清單。聲請人父、母親是否退休?有無領取政府補助金或其他社會補助津貼?若有,其項目、數額各為何,並請提出相關證明文件;若無,何以需由聲請人扶養。請陳報依法應分擔聲請人母親扶養義務之人,並敘明義務人姓名、人數、應分擔比例、家族系統表。

歷審裁判

  • 本件無歷審裁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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