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等法院臺南分院111年度上訴字第503號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高等法院臺南分院111年上訴字第503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11年05月19日

裁判案由:家暴公共危險等


臺灣高等法院臺南分院刑事裁定111年度上訴字第503號上訴人即被告 莊宗育 選任辯護人 謝耿銘 律師( 法扶 律師)上列上訴人因家暴公共危險等案件,不服臺灣雲林地方法院中華民國111年3月14日第一審判決提起上訴,本院業經辯論終結在案, 玆因 尚有應行調查之處,爰命再開辯論,並定於民國111年6月2日上午9時40分於本院第8法庭行準備程序,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11年5月19日
刑事第七庭審判長法官吳勇輝
法官吳錦佳法官黃國永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不得抗告。
書記官葉宥鈞中華民國111年5月19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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