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14年度司拍字第227號民事其他文書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4年度司拍字第227號

聲請人新北市中和地區農會

法定代理人 呂弈陞

代理人 陳英琪

黃品瑄

顏方瑀

相對人 簡明東

上列聲請人拍賣抵押物事件,本院於中華民國114年7月8日所為之裁定,應裁定更正如下:

  主 文

原裁定當事人欄中關於聲請人代理人「 呂奕陞 」之記載,應更正為「呂弈陞」。

  理 由

一、按判決如有誤寫、誤算或其他類此之顯然錯誤者,法院得隨時或依聲請以裁定更正之,民事訴訟法第232條第1項定有明文。此於裁定亦準用之,同法第239條亦定有明文。上開規定,於非訟事件之裁定準用之,復為非訟事件法第36條第3項之規定。

二、查本院前開之裁定有如主文所示之顯然錯誤,應予更正。

三、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500元。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7 月  18  日

         民事第六庭司法事務官 林明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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