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14年度除字第954號民事判決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判決

114年度除字第954號

聲請人 林鈺鈞 (即 林意翔 之繼承人)

林佳蓁 (即林意翔之繼承人)

林欣陵 (即林意翔之繼承人)

林佳勳 (即林意翔之繼承人)

兼共同

代理人 林宜芳

上列聲請人聲請除權判決事件,本院判決如下:

  主 文

如附表所示之證券無效。

訴訟費用由聲請人負擔。

  理 由

一、上開證券,經本院以114年度司催字第249號公示催告。

二、所定申報權利期間,已於民國114年6月10日屆滿,迄今無人申報權利。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564條第1項,判決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7  月  18  日

         民事第七庭  法 官 賴錦華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對本判決上訴,須於判決送達後2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狀。如委任律師提起上訴者,應一併繳納上訴審裁判費。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7  月  18  日

                書記官周筱祺

附表:

114年度除字第954號

編號

發行公司

受益憑證名稱

受益憑證號碼

張數

單位數

001

第一金證券投資信託股份有限公司

第一金萬得福證券投資信託基金

03-D7-01-0013171

1

5581.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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