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判決
114年度除字第954號
林佳蓁 (即林意翔之繼承人)
林欣陵 (即林意翔之繼承人)
林佳勳 (即林意翔之繼承人)
兼共同
代理人 林宜芳
上列聲請人聲請除權判決事件,本院判決如下:
主 文
如附表所示之證券無效。
訴訟費用由聲請人負擔。
理 由
一、上開證券,經本院以114年度司催字第249號公示催告。
二、所定申報權利期間,已於民國114年6月10日屆滿,迄今無人申報權利。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564條第1項,判決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7 月 18 日
民事第七庭 法 官 賴錦華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對本判決上訴,須於判決送達後2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狀。如委任律師提起上訴者,應一併繳納上訴審裁判費。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7 月 18 日
書記官周筱祺
附表:
114年度除字第954號
編號
發行公司
受益憑證名稱
受益憑證號碼
張數
單位數
001
第一金證券投資信託股份有限公司
第一金萬得福證券投資信託基金
03-D7-01-0013171
1
5581.8