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新北地方法院101年度小上字第74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新北地方法院101年小上字第74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2年07月03日

裁判案由:清償借款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1年度小上字第74號上訴人 陳鴻翊 (原名: 陳畢聖 )輔佐人 陳策文 被上訴人 徐正賢 訴訟代理人 吳妙白 律師上列當事人間請求清償借款事件,上訴人對於中華民國102年5月8日本院101年度小上字第74號小額訴訟事件第二審判決提起抗告,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抗告駁回。
抗告費用由上訴人負擔。
理由
一、按「對於小額程序之第二審裁判,不得上訴或抗告。」,民事訴訟法第436條之30定有明文。
二、本件上訴人於民國102年5月16日對本院於102年5月8日所為之小額訴訟事件第二審判決提起抗告(按:對於判決所為聲明不服者應為上訴),然依前揭法條規定,對於小額程序之第二審裁判,不得上訴或抗告,則上訴人所提本件抗告,自非合法,應逕以裁定駁回之。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95條、第78條,裁定如主文。中華民國102年7月3日
民事第一庭審判長法官李世貴
法官黃信樺法官許瑞東右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本裁定不得抗告中華民國102年7月3日
書記官黃雅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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