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新北地方法院102年度聲字第2620號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新北地方法院102年聲字第2620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2年07月03日

裁判案由:沒入保證金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刑事裁定102年度聲字第2620號聲請人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具保人林見忠被告黃明德上列具保人因被告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件,聲請人聲請沒入保證金(102年度執聲沒字第513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林見忠繳納之保證金新臺幣壹萬元沒入之。
理由
一、本件聲請意旨略以:具保人林見忠因被告黃明德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件,經依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指定之保證金額新臺幣(下同)1萬元,出具現金保證後,將被告釋放,茲因被告逃匿,依刑事訴訟法第118條之規定,應沒入具保人繳納之保證金(刑保字第00000000號),爰依同法第121條第1項規定,聲請沒入具保人繳納之保證金等語。
二、按具保之被告逃匿者,應命具保人繳納指定之保證金額,並沒入之;不繳納者,強制執行;保證金已繳納者,沒入之,刑事訴訟法第118條第1項、第121條第1項分別定有明文。
三、查被告因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件,由具保人提供現金保證1萬元,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因而將其釋放,嗣被告於該案判決確定後,經檢察官分別依其住所「新北市○○區○○路○段○○○巷○○號」合法傳喚、拘提後,均未到案執行,另聲請人並依具保人之住所「桃園縣平鎮市○○路○○○段00巷00弄00號」通知具保人帶同被告到案接受執行,惟具保人亦未遵期帶同被告到案執行,有刑事保證金收據、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檢察署通知、送達證書、拘票、拘提報告書、法務部戶役政連結作業系統查詢資料、在監在押記錄表等附卷可稽。又被告迄今仍未到案執行,復經本院依職權查證屬實,有臺灣高等法院在監在押全國紀錄表附卷可憑,足認被告已經逃匿。揆諸首揭規定,自應將具保人原繳納之保證金沒入之。
四、依刑事訴訟法第118條第1項、第121條第1項,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102年7月3日
刑事第九庭法官張誌洋上列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五日內敘明抗告理由,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書記官張桐嘉中華民國102年7月3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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