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新北地方法院102年聲字第2622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2年07月03日
裁判案由:沒入保證金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刑事裁定102年度聲字第2622號聲請人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具保人蔡昊昇即被告上列具保人即被告犯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件,經聲請人聲請沒入保證金(102年度執聲沒字第512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蔡昊昇繳納之保證金新臺幣壹萬元沒入之。
理由
一、本件聲請意旨略以:上列具保人即被告犯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件,經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指定之保證金額新臺幣1萬元現金保證後,將被告釋放,茲因該被告逃匿,依據刑事訴訟法第118條之規定,應沒入具保人繳納之保證金(刑保字第00000000號),爰依同法第121條第1項規定聲請沒入上開保證金等語。
二、按具保之被告逃匿者,應命具保人繳納指定之保證金額,並沒入之;不繳納者,強制執行;保證金已繳納者,沒入之,刑事訴訟法第118條第1項、第121條第1項分別定有明文。
三、經查:本件具保人即被告蔡昊昇經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傳喚,要求其應於民國102年6月5日上午10時報到執行之傳票,於同年5月22日、21日分別寄送至被告位於「新北市○○區○○○路○○巷○弄○號2樓」、「新北市○○區○○○路○○號2樓」之住居所,然因未獲會晤本人亦無受領文書之同居人或受雇人,該文書遂於同日分別寄存於轄區之新北市政府警察局新莊分局福營派出所及光華派出所,然被告無正當理由不到案執行,復經該署檢察官指揮轄區員警至上址住居所執行拘提,均拘提無著等情,此有臺灣板橋地方法院檢察署刑事保證金收據、內政部戶役政連結作業系統查詢資料、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檢察署通知、送達證書、拘票、拘提報告書等件在卷可稽。又被告迄今仍逃匿未到案執行乙節,另經本院依職權查證屬實,有臺灣高等法院在監在押全國紀錄表1份在卷可考,顯然被告已經逃匿,揆諸前揭說明,聲請人聲請裁定沒入具保人即被告已繳納之前開保證金,核無不合,應予准許。
四、依刑事訴訟法第118條、第121條第1項,裁定如主文。中華民國102年7月3日
刑事第二十四庭法官許博然上列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五日內敘明抗告理由,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書記官張懿端中華民國102年7月4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