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新北地方法院102年除字第404號民事判決
裁判日期:民國102年07月03日
裁判案由:除權判決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民事判決102年度除字第404號聲請人國泰世華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汪國華 代理人 郭文祥 上列聲請人聲請宣告證券無效事件,經本院判決如下:
主文附表所示之證券無效。
訴訟費用由聲請人負擔。
理由
一、上開證券經本院以102年司催字第180號公示催告在案。
二、所定申報期間已於民國102年6月2日屆滿,迄今無人申報權利。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564條第1項判決如主文。中華民國102年7月3日
民事第三庭法官劉以全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本判決不得上訴中華民國102年7月3日
書記官李略伊┌───────────────────────────────────────────────┐│本票附表:102年度除字第404號│├──┬─────┬───────┬──────┬──────┬──────┬──────┬──┤│編號│發票人│擔當付款人│發票日│到期日│金額│本票號碼│備考│││││││(新台幣)│││├──┼─────┼───────┼──────┼──────┼──────┼──────┼──┤│1│大洋光學企││72年7月2日│74年7月2日│2,000,000元│││││業有限公司│││││││││ 蘇明池 蘇│││││││││德和 曹振 │││││││││源 蘇秀菊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