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東地方法院89年度聲字第232號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臺東地方法院89年聲字第232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89年03月24日

裁判案由:假釋中付保護管束


臺灣臺東地方法院刑事裁定八十九年度聲字第二三二號
聲請人臺灣臺東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受刑人甲○○右列受刑人因走私案件,經聲請人聲請付保護管束,本院裁定如:
主文甲○○假釋中付保護管束。
理由
一、查本件受刑人前犯走私案件,經判處有期徒刑一年確定執行在案。
二、茲聲請人以受刑人業於民國八十九年三月八日核准假釋,而刑期終結日期原為八十九年四月一日,惟依行刑累進處遇條例縮短刑期日數十四日,聲請於其假釋中付保護管束。經本院審核有關文件,認聲請為正當。
三、依刑事訴訟法第四百八十一條第一項、刑法第九十六條但書、第九十三條第二項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八十九年三月二十四日
臺灣臺東地方法院刑事庭
法官黃堯讚右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五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書記官潘正苓中華民國八十九年三月二十七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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