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雄地方法院88年度附民字第295號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高雄地方法院88年附民字第295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89年03月26日

裁判案由:違反銀行法等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刑事附帶民事訴訟裁定八十八年度附民字第二九五號
原告丙○○
己○○丁○○被告戊○○被告甲○○被告乙○○右列被告因違反銀行法等案件,經原告提起請求損害賠償之附帶民事訴訟,因事件繁雜,非經長久之時日不能終結其審判,應依刑事訴訟法第五百零四條第一項前段,將本件附帶民事訴訟移送本院民事庭,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八十九年三月二十六日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刑事第三庭
審判長法官宋明中
法官涂裕洪法官古振暉右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不得抗告。
書記官吳建德中華民國八十九年三月三十一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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