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新竹地方法院89年度補字第52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新竹地方法院89年補字第52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89年03月26日

裁判案由:清償債務


臺灣新竹地方法院民事裁定八十九年度補字第五十二號
原告第一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關西分行法定代理人 鄭俊彥 訴訟代理人 楊景齡 右原告與被告聖營實業有限公司等間因清償債務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復未於訴狀說明系爭訴訟標的價額之依據(即起訴時民國八十九年三月十日美金折算新台幣之外匯匯率表),使本院無法核定訴訟標的金額,以決定是否裁定命原告補繳裁判費,茲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五日內查報系爭訴訟標的價額及其依據,並按訴訟標的折算新台幣後之價額補繳裁判費(每銀元一佰元繳納裁判費銀元一元),如未依期補正,即駁回原告之訴,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八十九年三月二十六日
臺灣新竹地方法院民事第一庭
法官鄧振球右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裁定不得抗告。
法院書記官張淑容中華民國八十九年三月二十九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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