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東地方法院89年度東秩字第21號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臺東地方法院89年東秩字第21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89年03月24日

裁判案由:違反社會秩序維護法


臺灣臺東地方法院簡易庭裁定八十九年度東秩字第二一號
移送機關臺東縣警察局台東分局被移送人甲○○右列被移送人因違反社會秩序維護法案件,經移送機關以八十九年度信警刑字第二四九九號移送書移送審理,本院裁定如左:
主文甲○○關於販賣易燃、易爆危險物品之營業,未經主管機關許可,處罰鍰新台幣貳仟元。扣案之烽炮肆拾捌盒均沒入之。
事實及證據理由
一、被移送人 程瑞雄 於左列時、地有違反社會秩序維護法之行為:
(一)時間:民國八十九年二月十八日十五時十分。
(二)地點:臺東市○○街○○○號
(三)行為:於右述時、地販賣未經主管機關許可之爆竹。違反台灣省特定營業管理規則第四條第一項的規定,而觸犯社會秩序維護法第六十三條第一項第七款規定。
二、前述事實,有下列事證可以證明:
(一)被移送人在警察訊問時之自白,並且在違反社會秩序維護法案件現場紀錄表上簽認。
(二)經警察當場查獲。
(三)蜂炮四十八盒扣案。
三、依社會秩序維護法第四十五條第二項、第六十三條第一項第七款、第二十二條第三項,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八十九年三月二十四日
臺灣臺東地方法院台東簡易庭
法官黃堯讚右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五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書記官潘正苓中華民國八十九年三月二十九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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