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雄地方法院113年度除字第119號民事判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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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臺灣高雄地方法院113年除字第119號民事判決
裁判日期:民國113年05月31日
裁判案由:除權判決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判決113年度除字第119號聲請人南山人壽保險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尹崇堯 代理人 羅福星 上列當事人聲請除權判決事件,本院於民國113年5月16日言詞辯論終結,判決如下:
主文附表所載之本票無效。
程序費用由聲請人負擔。
事實及理由
一、聲請意旨略以:聲請人執有如附表所載之本票,因不慎遺失,經聲請申報權利之公示催告(本院112年度司催字第365號)並公告於法院網站,現申報權利之期間已滿,無人申報權利及提出本票,爰聲請宣告附表所載之本票無效等語。
二、經查,附表所載之本票,經本院以112年度司催字第365號裁定准為公示催告,並定申報權利之期間為公告於法院網站之日即民國112年11月22日起4個月內,現申報權利之期間已滿,無人申報權利及提出本票等事實,經本院核閱上開卷宗屬實,則聲請人聲請宣告附表所載之本票無效,自屬有據,應予准許,爰依民事訴訟法第564條第1項、第549條之1前段等規定,判決如主文。
中華民國113年5月31日
民事第五庭法官楊境碩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判決不得上訴。
中華民國113年5月31日
書記官陳鈺甯
附表:
編號發票人金額(新臺幣)發票日(民國)到期日本票號碼001 李名祥 、 李庭芳 、 李經國 3,010,000元84年10月2日未記載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