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中地方法院114年度聲字第335號刑事裁定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刑事裁定

114年度聲字第335號

聲請人臺灣臺中地方檢察署檢察官

受刑人黎添榮

(現於法務部○○○○○○○○○○○執行中)

上列聲請人因受刑人數罪併罰有二裁判以上,聲請定其應執行之刑(114年度執聲字第218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黎添榮所犯如附表所示各罪所處之刑,應執行有期徒刑拾月。

  理  由

一、聲請意旨略以:受刑人因犯數罪,先後經判決確定如附表,應依刑法第53條、第51條第5款,定應執行之刑,爰依刑事訴訟法第477條第1項之規定聲請裁定等語。

二、按「數罪併罰,有二裁判以上者,依刑法第51條規定,定其應執行之刑。」、「宣告多數有期徒刑者,於各刑中之最長期以上,各刑合併之刑期以下,定其刑期。但不得逾30年。」刑法第53條、第51條第5款分別定有明文。又「裁判確定前犯數罪者,併合處罰之。但有下列情形之一者,不在此限:一、得易科罰金之罪與不得易科罰金之罪。二、得易科罰金之罪與不得易服社會勞動之罪。三、得易服社會勞動之罪與不得易科罰金之罪。四、得易服社會勞動之罪與不得易服社會勞動之罪。前項但書情形,受刑人請求檢察官聲請定應執行之刑者,依第51條規定定之。」刑法第50條亦定有明文。是裁判確定前犯數罪,而同時有得易科罰金及不得易科罰金,或得易服社會勞動及不得易服社會勞動之情形者,須經受刑人請求,檢察官始得據以聲請定應執行刑。

三、經查,本件受刑人黎添榮因妨害風化案件,先後經本院以判決判處如附表所示之刑,並均分別確定在案,其中附表編號2所示之2罪曾經本院以113年度簡字第2035號判決定應執行有期徒刑7月確定,有上開判決書2份及臺灣高等法院被告前案紀錄表1份在卷可稽,其中編號1所示之罪不得易科罰金或易服社會勞動,編號2所示之罪得易科罰金及易服社會勞動,有各該判決書及臺灣高等法院被告前案紀錄表附卷可稽。本院審核認本件檢察官聲請既係依受刑人之請求,有臺灣臺中地方檢察署刑法第50條第1項但書案件是否請求定應執行刑調查表1份附卷可稽,是依刑法第50條第2項之規定,本件聲請人聲請定其應執行之刑,核屬正當,應予准許。爰審酌受刑人所犯如附表所示各罪之犯罪類型、犯罪時間、侵害法益及各罪依其犯罪情節所量定之刑,並經本院函詢受刑人對本件定應執行刑之意見,受刑人表示合併執行等語,定如主文所示應執行之刑。

四、依刑事訴訟法第477條第1項,刑法第53條、第50條第2項、第51條第5款,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2  月  27  日

         刑事第十六庭 法 官王宥棠

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十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書記官 劉燕媚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3  月  3  日

附表:受刑人黎添榮定應執行刑案件一覽表

編號

   1

   2

(以下空白) 

罪名

妨害風化罪

妨害風化罪

宣告刑

有期徒刑7月

50155d_0000000\"style=\"text-align:center;\">有期徒刑5月(2罪)

50155d_0000000\"style=\"background-color:inherit;outline:none;\">

犯罪日期

113年2月21日

112年10月17日、

112年10月18日

偵查(自訴)機關年度案號

臺灣臺中地方檢察署113年度偵字第23246號

臺灣臺中地方檢察署113年度偵字第9066號

最後事實審

法院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

案號

113年度易字第2225號

113年度簡字第2035號

判決日期

113年9月16日

113年11月18日

確定

判決

法院

50176\"style=\"text-align:center;\">臺灣臺中地方法院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

案號

113年度易字第2225號

113年度簡字第2035號

判決

確定日期

113年10月28日

113年12月31日

是否得易科罰金或易服社會勞動

不得易科罰金

不得易服社會勞動

得易科罰金

得易服社會勞動

備註

臺灣臺中地方檢察署113年度執字第15342號

臺灣臺中地方檢察署114年度執字第1395號(應執行有期徒刑7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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