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雄地方法院103年度聲字第204號民事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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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臺灣高雄地方法院103年聲字第204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3年08月11日

裁判案由:停止執行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3年度聲字第204號聲請人 陳巖 代理人 周中臣 律師
黃錫耀 律師 蘇吉雄 律師 陳雅娟 律師相對人 高呈祥 當事人間請求停止執行事件,本院於民國103年7月29日所為之裁定,其正本應更正如下:
主文原裁定正本主文中關於「於本院一百零三年度審重訴字第二八四號債務人異議之訴事件判決確定前應暫予停止。」之記載,應更正為「於本院一百零三年度審重訴字第二八四號第三人異議之訴事件判決確定前應暫予停止。」。
理由
一、按判決如有誤寫、誤算或其他類此之顯然錯誤者,法院得依聲請或依職權以裁定更正之,民事訴訟法第232條第1項定有明文。此於裁定亦準用之,同法第239條亦定有明文。
二、查本院前開之裁定有如主文所示之顯然錯誤,應予更正。
三、依首開規定,裁定如主文。中華民國103年8月11日
民事第六庭法官朱慧真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裁判費新台幣1,000元。
中華民國103年8月11日
書記官顏宗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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