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01年度重訴字第886號民事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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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01年重訴字第886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3年08月11日
裁判案由:第三人異議之訴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1年度重訴字第886號上訴人廣一建設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吳林仁惠 上列上訴人與被上訴人 許嘉真 間因本院101年度重訴字第886號第三人異議之訴事件,上訴人提起上訴到院,查本件上訴標的價額核定為新臺幣肆佰柒拾玖萬叁仟伍佰元(如附表),應徵第二審裁判費新臺幣柒萬貳仟柒佰捌拾元,未據上訴人繳納,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42條第2項規定,限該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後五日內如數向本院繳納,毋得延誤,逾期即駁回其上訴,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03年8月11日
民事第二庭法官陳慧萍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如不服本裁定關於核定訴訟標的價額部分,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其餘關於核定訴訟標的金額及命補繳裁判費部分,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03年8月11日
書記官蘇冠璇附表:
┌──┬────────────────────────┬───────┬─────────────┐│編號│建物│現值金額│備註││││(新臺幣)││├──┼────────────────────────┼───────┼─────────────┤│1│臺北市○○區○○段0○段000○0地號土地上1樓E室│113,100元│⒈建物之現值金額係依臺北市│├──┼────────────────────────┼───────┤稅捐稽徵處於民國100年9月││2│臺北市○○區○○段0○段000○0地號土地上1樓F室│113,100元│5日核發之債務人 吳翊 正全│├──┼────────────────────────┼───────┤國財產稅繳歸戶財產查詢清││3│臺北市○○區○○段0○段000○0地號土地上1樓G室│204,000元│單所載。│├──┼────────────────────────┼───────┤⒉被上訴人於100年度司執字││4│臺北市○○區○○段0○段000○0地號土地上2樓│2,275,100元│第123806號執行事件聲請假│├──┼────────────────────────┼───────┤執行之債權額為837萬3,232││5│臺北市○○區○○段0○段000○0地號土地上5樓C室│178,400元│元及自99年9月16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5%計算之利││6│臺北市○○區○○段0○段000○0地號土地上5樓D室│174,400元│息,據此計算被上訴人於上│├──┼────────────────────────┼───────┤訴人101年9月17日聲請停止││7│臺北市○○區○○段0○段000○0地號土地上5樓E室│174,400元│執行之時所得受償之執行債│├──┼────────────────────────┼───────┤權總額,應為921萬2,849元││8│臺北市○○區○○段0○段000○0地號土地上5樓F室│306,100元│(99年9月16日起至101年9│├──┼────────────────────────┼───────┤月17日止共計2年又2日;計││9│臺北市○○區○○段0○段000○0地號土地上6樓│1,254,900元│算式:837萬3,232元+837萬│├──┴────────────────────────┼───────┤3,232元×5%×2+837萬││總計│4,793,500元│3,232元×5%÷365×2=921││││萬2,849元,元以下四捨五││││入),左列建物價額較低於││││被上訴人之執行債權額,故││││以左列建物價額為本件訴訟││││標的價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