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士林地方法院103年司字第21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3年08月11日
裁判案由:選派清算人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3年度司字第21號聲請人香港商鳳凰亞太科技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史萊恩 (BrianAlfredStein)上列聲請人聲請選派香港商鳳凰亞太科技有限公司台灣分公司清算人事件,聲請人未據繳納聲請費。依非訟事件法第14條第1項規定,本件應徵聲請費新臺幣1,000元。茲依非訟事件法第26條第1項規定,限聲請人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7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聲請,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03年8月11日
民事第二庭法官馬傲霜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件裁定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03年8月11日
書記官劉欣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