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等法院103年度聲字第283號民事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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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臺灣高等法院103年聲字第283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3年08月12日
裁判案由:聲請迴避
臺灣高等法院民事裁定103年度聲字第283號抗告人 魏高明 上列抗告人因聲請迴避事件,不服中華民國103年5月30日本院所為裁定,提起抗告(抗告人書狀誤載為聲明異議),未依法繳納抗告裁判費新臺幣壹仟元,茲限抗告人於送達本裁定正本翌日起五日以內,如數逕向本院繳納,逾期以裁定駁回之,特此裁定。中華民國103年8月12日
民事第八庭
審判長法官詹文馨
法官吳青蓉法官管靜怡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03年8月13日
書記官郭彥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