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高等法院臺南分院103年上易字第90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3年08月12日
裁判案由:分割共有物
臺灣高等法院臺南分院民事裁定103年度上易字第90號上訴人 林靖健 訴訟代理人 林重仁 律師被上訴人 吳寶龍 訴訟代理人 吳佩秋 上列當事人間因分割共有物事件,因事實尚有欠明瞭之處,應命再開言詞辯論,並指定於103年9月1日下午4時30分在本院民事第2法庭續行準備程序,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03年8月12日
民事第二庭審判長法官葉居正
法官蔡勝雄法官莊俊華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03年8月14日
書記官吳銘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