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士林地方法院103年度消債更字第97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士林地方法院103年消債更字第97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3年08月07日

裁判案由:更生事件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3年度消債更字第97號債務人 林美蓉 代理人 趙興偉 律師上列債務人聲請更生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債務人應於本裁定送達後十五日內,補提如附件所示文件及資料到院。
理由
一、按債務人不能清償債務或有不能清償之虞者,得依本條例所定更生或清算程序,清理其債務,消費者債務清理條例(下稱本條例)第3條定有明文。又債務人聲請更生時,所提出之財產及收入狀況說明書,應表明下列事項,並提出證明文件:一、財產目錄,並其性質及所在地。二、最近五年是否從事營業活動及平均每月營業額。三、收入及必要支出之數額、原因及種類。四、依法應受債務人扶養之人,此觀諸本條例第43條第6項規定自明。次按,債務人聲請更生或清算不合程式或不備其他要件者,法院應以裁定駁回之,但其情形可以補正者,法院應定期間先命補正,本條例第8條定有明文。且更生之聲請有拒絕提出關係文件或為財產變動狀況之報告者,應駁回之,參諸本條例第46條第3款規定自明。
二、查本件債務人具狀聲請更生,漏未提出如附件所示文件及資料到院。爰定期命補正,如逾期未補正,則駁回其聲請。
中華民國103年8月7日
民事第二庭法官黃欣怡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件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03年8月14日
書記官丁柔云附件:
1.說明債務人何時向勞工保險局申請請領勞保老年給付?請領之時間?金額?並請提供受領勞保給付之匯款帳戶存摺,自受領時起迄今之內頁明細(應補登存摺至本裁定送達日)。
2.列表說明101年迄今之薪資及營利收入並提出證明文件。
3.提出半年內電話費帳單明細。
4.說明台北富邦銀行建成分行內數筆自網轉收或轉支來源(金額自十數萬至百萬元)及澳盛銀行信用卡匯入台端上開帳戶數筆十數萬元之理由。
5.提供樺昕實業有限公司之公司登記事項表及98年5月迄今之經營營業額、帳冊及報稅資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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