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中地方法院90年度婚字第1049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臺中地方法院90年婚字第1049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0年10月15日

裁判案由:履行同居


臺灣台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九十年度婚字第一○四九號
原告乙○○右原告與被告甲00000000000000000000間請求履行同居事件,原告應於收受本裁定之日起五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應補正之事項:
一、被告之真實住所(娘家址)。
二、載有被告真實住所之身分資料(如被告之護照、結婚證書等)。
三、如被告有行方不明應聲請公示送達。
四、提出起訴狀之英文譯本,以送達被告。中華民國九十年十月十五日
臺灣台中地方法院家事法庭~B法官王靜秋右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本裁定不得抗告中華民國九十年十月十五日~B法院書記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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