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彰化地方法院90年訴字第1041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0年10月15日
裁判案由:違反懲治走私條例
臺灣彰化地方法院刑事裁定九十年度訴字第一О四一號
公訴人臺灣彰化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被告甲○○選任辯護人黃茂松律師右列被告因違反懲治走私條例案件,本院於九十年九月十四日所為九十年度訴字第一0四一號判決之原本及其正本,茲發現有誤,應裁定更正如左:
主文原判決之原本及其正本當事人欄應補載「選任辯護人黃茂松律師」。
理由
一、按刑事判決文字,顯係誤寫,而不影響於全案情節與判決之本旨者,參照民事訴訟法第二百三十二條規定,原審法院得以裁定更正之。業經司法院大法官會議釋字第四三號解釋在案。
二、本件原判決之原本及其正本當事人欄內有關於本裁定主文所示之錯誤,爰依法宣告更正。
三、依刑事訴訟法第二百二十條裁定如主文。中華民國九十年十月十五日
臺灣彰化地方法院刑事第三庭法官高文崇右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五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須附繕本)。
法院書記官謝志鑫中華民國九十年十月二十二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