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南投地方法院90年度投刑簡字第420號刑事判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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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臺灣南投地方法院90年投刑簡字第420號刑事判決
裁判日期:民國90年10月15日
裁判案由:違反槍砲彈藥刀械管制條例
臺灣南投地方法院刑事簡易判決九十年度投刑簡字第四二О號
聲請人臺灣南投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被告甲○○右列被告因違反槍砲彈藥刀械管制條例案件,經檢察官聲請以簡易判決處刑(九十年偵字第二九七五號),本院判決如左:
主文甲○○未經許可持有刀械,處拘役參拾日,如易科罰金,以參佰元折算壹日。
扣案之武士刀壹把沒收。
事實及理由
一、本件犯罪事實及證據除應補充:「被告甲○○未經許可於民國九十年一月間,未經許可,持有武士刀,業經被告在偵查中陳明在卷」外,其餘均引用檢察官聲請簡易判決處刑書之記載。
二、依刑事訴訟法第四百四十九條第一項前段、第四百五十條第一項、第四百五十四條第二項,槍砲彈藥刀械管制條例第十四條第三項,刑法第十一條前段、第四十一條第一項前段、第三十八條第一項第一款,罰金罰鍰提高標準條例第二條,逕以簡易判決處刑如主文。
中華民國九十年十月十五日
台灣南投地方法院南投簡易庭
法官謝慧敏右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判決,應於判決送達後十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狀(應附繕本)。「切勿逕送上級法院」。
書記官中華民國九十年十月十七日附錄本案論罪科刑法條全文:
槍砲彈藥刀械管制條例第十四條第三項:
未經許可,持有或意圖販賣而陳列刀械者,處一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科新台幣五十萬元以下罰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