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彰化地方法院90年訴字第1040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0年10月15日
裁判案由:償還犯罪被害補償金
臺灣彰化地方法院民事裁定九十年度訴字第一○四○號
原告臺灣苗栗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物股)右當事人請求償還犯罪被害補償金事件,原告起訴雖據繳納裁判費新台幣陸仟壹佰叁拾捌元,惟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核定為新台幣捌拾柒萬陸仟捌佰陸拾陸元,折合銀元貳拾玖萬貳仟貳佰捌拾玖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銀元貳仟玖佰貳拾叁元,折合新台幣捌仟柒佰陸拾玖元,原告僅繳納新台幣陸仟壹佰叁拾捌元,尚欠新台幣貳仟陸佰叁拾壹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二百四十九條第一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件裁定送達之日起五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原告之訴。
中華民國九十年十月十五日
臺灣彰化地方法院民事第二庭
法官林金灶右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不得抗告中華民國九十年十月十五日
法院書記官邱柏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