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中地方法院99年度易字第3928號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臺中地方法院99年易字第3928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0年03月02日

裁判案由:詐欺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刑事裁定99年度易字第3928號公訴人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被告黎冠宗選任辯護人楊永吉律師上列被告因詐欺案件,經檢察官提起公訴,業經辯論終結,茲查本案尚有應行調查之處,爰命再開辯論,特此裁定。中華民國100年3月2日
刑事第五庭法官林慧欣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不得抗告。
書記官鄭淑英中華民國100年3月2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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