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臺中地方法院100年聲字第806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0年03月02日
裁判案由:聲請定應執行之刑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刑事裁定100年度聲字第806號聲請人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受刑人賴哲偉上列聲請人因受刑人數罪併罰有二裁判以上,聲請定其應執行之刑(100年度執字第1698號、100年度執聲字第477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賴哲偉因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等案件,所處如附表所示之刑,應執行有期徒刑壹年貳月。
理由
一、按數罪併罰,有2裁判以上者,依第51條之規定,定其應執行之刑,刑法第53條定有明文。
二、經查,本件受刑人賴哲偉因犯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等3罪,經本院以99年度易字第2475號及99年度訴字第3525號判決判處如附表所示之刑,並均經分別確定在案,其中編號1至2號所示竊盜等2罪並經本院定應執行刑為有期徒刑5月確定,有上開判決書及臺灣高等法院被告前案紀錄表在卷可稽,聲請人聲請定其應執行之刑,經核屬正當,應予准許。
三、依刑事訴訟法第477條第1項,刑法第53條、第51條第5款,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100年3月2日
刑事第十一庭法官江奇峰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五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書記官林素珍中華民國100年3月2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