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中地方法院100年度補字第278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臺中地方法院100年補字第278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0年03月02日

裁判案由:拆屋還地等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0年度補字第278號原告第一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蔡慶年 訴訟代理人 詹漢山 律師被告 鄭朝枝
鄭朝宗 吳汝斌 吳厚德 吳政訓 梁永憲 林經堯 林信宏 楊仲元 江金塗 蕭金鍾 江慶傳
一、上列原告與被告鄭朝枝等間請求拆屋還地等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查本件訴訟標的價額經核定為新臺幣(下同)27,017,261元【計算式:臺中市○區○○段五小段9地號土地部分:22,929元×(74+162+101+12+244+2+8+6)平方公尺=13,963,761元;臺中市○區○○段五小段9之3地號土地部分:23,767元×(74+80+21+147)平方公尺=7,652,974元;臺中市○區○○段五小段9之59地號土地部分:27,982元×193平方公尺=5,400,526元;合計:13,963,761元+7,652,974元+5,400,526元=27,017,261元】,依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13規定,應徵第一審裁判費249,776元。茲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後5日內補繳,如逾期未繳,即駁回原告之訴。
二、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裁定。中華民國100年3月2日
民事第三庭法官黃佳琪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關於訴訟標的價額核定部分,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表明抗告理由(須繳裁判費1千元,並附抗告狀繕本);其餘部分,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00年3月2日
書記官江慧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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