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中地方法院100年度附民字第57號刑事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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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臺灣臺中地方法院100年附民字第57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0年03月02日

裁判案由:請求損害賠償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刑事附帶民事訴訟裁定原告甲兼法定代理人甲女之母刑案卷.兼法定代理人甲女之父真實姓.被告 黃聖鈞 被告 陳淑慧 (即被告黃聖鈞之母)被告 黃振川 (即被告黃聖鈞之父)上列被告黃聖鈞因本院99年度訴字第3644號妨害性自主罪案件,經原告等提起損害賠償之附帶民事訴訟。查其內容繁雜,非經長久之時日不能終結其審判,爰依刑事訴訟法第504條第1項前段之規定,將本件附帶民事訴訟移送本院民事庭,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00年3月2日
刑事第一庭審判長法官許旭聖
法官許金樹法官朱光國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不得抗告。
書記官黃麗鈺中華民國100年3月2日

歷審裁判

  • 本件無歷審裁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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