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臺中地方法院100年補字第277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0年03月02日
裁判案由:給付買賣價金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0年度補字第277號原告上能建設開發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蔡恩惠
張之毓 即 張美娟 鄭採英 被告 郭明寬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給付買賣價金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經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依原告聲明欄記載核定為新台幣(下同)900,000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9,800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翌日起五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00年3月2日
民事第三庭法官林金灶正本係照原本作成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00年3月2日
書記官李國敬