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宜蘭地方法院103年度聲字第580號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宜蘭地方法院103年聲字第580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3年08月28日

裁判案由:保護管束


臺灣宜蘭地方法院刑事裁定103年度聲字第580號聲請人臺灣宜蘭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受刑人陳宏仁上列受刑人因竊盜等案件,聲請人聲請付保護管束(103年度執聲付字第127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陳宏仁假釋中付保護管束。
理由
一、聲請意旨略以:受刑人陳宏仁因犯竊盜等案件,現在法務部矯正署宜蘭監獄執行中,茲據執行機關考核評定在監行狀,報經法務部矯正署於民國103年8月22日以法授矯字第00000000000號函核准假釋在案,爰依刑法第93條第2項之規定,聲請裁定假釋中付保護管束等語。
二、經查:受刑人陳宏仁前因犯竊盜案件,經本院以100年度易字第260號判處有期徒刑10月,嗣經臺灣高等法院以101年度上易字第542號撤銷原判決改判有期徒刑11月確定。又因贓物案件,經本院以101年度易緝字第26號判處有期徒刑4月(共2罪),應執行有期徒刑6月確定。上開3罪嗣經本院以103年度聲字第66號裁定合併定應執行有期徒刑1年4月確定。又因違反森林法案件,經本院以102年度矚重訴字第2號判處有期徒刑6月(共7罪),應執行有期徒刑1年6月確定。經接續執行後,現在法務部矯正署宜蘭監獄執行中。其刑滿終結日期原為104年11月23日,經依行刑累進處遇條例縮刑60日後,刑期終了日為104年9月24日,業經法務部矯正署於103年8月22日以法授矯字第00000000000號函核准假釋出獄,有臺灣高等法院被告前案紀錄表、法務部矯正署宜蘭監獄假釋出獄人交付保護管束名冊等在卷可稽,本院審核相關文件後,認聲請人聲請受刑人假釋中付保護管束為正當,應予准許。
三、依刑事訴訟法第481條第1項,刑法第93條第2項、第96條但書之規定,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103年8月28日
臺灣宜蘭地方法院刑事第三庭
法官卓怡君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5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應附繕本)
書記官馬竹君中華民國103年8月28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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