板橋簡易庭110年度板建簡字第89號民事裁定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板橋簡易庭民事裁定
                 110年度板建簡字第89號
原   告  陳賽瓏
上列原告與被告華志營造股份有限公司等間請求損害賠償事件,
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查本件訴訟標的價額核定為新臺幣(
下同)383,900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4,190元。茲依民事訴訟法
第436條第2項、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本裁定送達
後3日內補繳,逾期未補正,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10  年  12  月   1  日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板橋簡易庭
               法 官 吳孟竹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0  年  12  月   1  日
               書記官 呂亞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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