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板橋簡易庭民事裁定
110年度板建簡字第89號
原 告 陳賽瓏
上列原告與被告華志營造股份有限公司等間請求損害賠償事件,
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查本件訴訟標的價額核定為新臺幣(
下同)383,900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4,190元。茲依民事訴訟法
第436條第2項、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本裁定送達
後3日內補繳,逾期未補正,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10 年 12 月 1 日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板橋簡易庭
法 官 吳孟竹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0 年 12 月 1 日
書記官 呂亞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