竹北簡易庭(含竹東)110年度竹北簡調字第270號民事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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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新竹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0年度竹北簡調字第270號

聲請人 秦鍾瑞燕

上列聲請人與相對人 田安榛 間請求遷讓房屋等事件,依民事訴訟法第403條第1項第11款規定應經調解,查本件訴訟標的價額核定為新臺幣(下同)148,800元(計算式:房屋課稅現值148,800+租金、電費及違約金等52,109=200,990),應徵調解費1,000元,日後若調解不成立,另須補繳裁判費1,210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限聲請人於收受本裁定送達5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10年12月2日

竹北簡易庭法官傅伊君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10年12月7日

書記官李勻淨

歷審裁判

  • 本件無歷審裁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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