板橋簡易庭110年度板小調字第169號民事裁定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板橋簡易庭民事裁定
                 110年度板小調字第169號
聲 請 人 固德資產管理顧問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王吳貴妹
相 對 人  林飛凡林建珅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給付電信費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本件移送臺灣臺南地方法院。
 理 由
一、按訴訟,由被告住所地之法院管轄,被告住所地之法院不能
行使職權者,由其居所地之法院管轄;又訴訟之全部或一部
,法院認為無管轄權者,依原告聲請或依職權以裁定移送其
管轄法院,民事訴訟法第1條第1項、第28條第1項分別定有
明文。
二、經查,本件相對人雖設籍新北市○○區○○街○○號5樓,有
相對人個人戶籍資料查詢結果在卷可稽,惟相對人現於法務
部00000000000另案執行中,亦有相對人臺灣高
等法院在監在押全國紀錄表附卷可證,依民事訴訟法第1條
第1項之規定,自宜由相對人現在所在地法院即臺灣臺南地
方法院管轄。茲原告向無管轄權之本院起訴,顯係違誤。爰
依職權將本件移送於該管轄法院。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28條第1項、第405條第3項,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0  年  12  月  1  日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板橋簡易庭
法 官 呂安樂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表明抗
告理由,如於本裁定宣示後送達前提起抗告者,應於裁定送達後
10日內補提抗告理由書(須附繕本)。
中  華  民  國 110  年  12  月  1  日
           書記官 陳佩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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