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0年度壢簡字第520號
原 告 李蔣麗鄉
訴訟代理人 徐偉超 律師
被 告 羅肇泓
兼 法 定
代 理 人 羅仁駿
郭美妏
共 同
訴訟代理人 蔡政 ■市蒏v
江昇峰 律師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損害賠償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本件應再開辯論,並指定民國111年1月3日下午3時50分,在
本院中壢簡易庭第三法庭行言詞辯論。
理由
一、按民事訴訟法第210條規定:「法院於言詞辯論終結後,宣
示裁判前,如有必要得命再開辯論。」上列當事人間請求損
害賠償事件,就原告所訴被告人數,有應行調查之事證,尚
待調查,應再開言詞辯論。
二、爰依民事訴訟法第210條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0 年 12 月 2 日
中壢簡易庭法官周仕弘
以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0 年 12 月 3 日
書記官巫嘉芸