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高雄地方法院101年司促字第5132號民事其他文書
裁判日期:民國101年02月08日
裁判案由:支付命令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支付命令101年度司促字第5132號債權人高雄市農會法定代理人 陳萬達 債務人 葉少群
一、債務人應向債權人給付新台幣貳拾貳萬陸仟玖佰捌拾玖元,及自民國一百年八月十日起至清償日止,暨其逾期六個月內者,按年息百分之三點一六四七計算之利息,違約金按前開利息以年息百分之三點一六四七計算,其逾期超過六個月者,利息按年息百分之三點四五二四計算,違約金按前開利息以年息百分之三點四五二四計算,並賠償程序費用新台幣伍佰元,否則應於本命令送達後二十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提出異議。
二、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如債權人聲請狀所載。
三、如債務人未於第一項期間內提出異議,本命令與確定判決有同一效力。
中華民國101年2月8日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庭
司法事務官黃寬裕附註:
一、案件一經確定本院即依職權核發確定證明書,債權人毋庸具狀申請。
二、嗣後遞狀應註明案號及股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