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高雄地方法院100年訴字第1412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1年06月13日
裁判案由:違反商業會計法等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刑事裁定100年度訴字第1412號上訴人即被告 李添丁 上列上訴人因違反商業會計法案件,不服本院100年度訴字第1412號中華民國101年4月20日第一審刑事判決(起訴案號: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檢察署100年度偵字第26938號)提起上訴,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李添丁應於本裁定送達後伍日內補提上訴理由書狀。
理由
一、按刑事訴訟法第350條、第361條、第362條之規定,不服地方法院之第一審判決而上訴者,應以上訴書狀提出於第一審法院,上訴書狀並應敘述具體理由。如所提出之上訴書狀未敘述上訴理由者,應於上訴期間屆滿後20日內,補提理由書於第一審法院。如於上述期間未補提上訴理由,第一審法院應定期間先命補正,逾期仍未補正者,為上訴不合法律上之程式,應以裁定駁回(最高法院97年度台上字第892號判決意旨參照)。
二、查本院100年度訴字第1412號第一審刑事判決正本,已於民國101年5月2日送達於上訴人即被告李添丁(下稱上訴人)。加計上訴期間10日及在途期間6日,上訴期間於101年
5月18日屆滿。上訴人雖於101年5月15日具狀提起上訴,惟上訴狀內僅記載「不服臺灣高雄地方法院100年度訴字第1412號判決,特於法定期間內就原判決提起上訴,上訴理由容後補述」等語,未敘述上訴之具體理由,亦未於上訴期間屆滿後20日即101年6月7日內補提理由書,爰依刑事訴訟法第361條之規定,命上訴人於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向本院補提上訴理由書(須載明具體理由)。如逾期仍未補正者,為上訴不合法律上之程式,應以裁定駁回之。
三、依刑事訴訟法第220條、第361條第3項,裁定如主文。中華民國101年6月13日
刑事第十六庭審判長法官洪榮家
法官林柏壽法官陳美芳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收受送達後5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中華民國101年6月13日
書記官蔡靜雯