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等法院101年度聲字第975號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高等法院101年聲字第975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1年04月11日

裁判案由:聲請定其應執行刑


臺灣高等法院刑事裁定101年度聲字第975號聲請人臺灣高等法院檢察署檢察官受刑人余彥靚上列聲請人因受刑人數罪併罰有二裁判以上,聲請定其應執行之刑(101年度執聲字第458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余彥靚所犯如附表所示各罪所處之刑,應執行有期徒刑壹年,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
理由
一、按裁判確定前犯數罪者,併合處罰,刑法第50條定有明文;又數罪併罰有二裁判以上者,應依第51條之規定,定其應執行之刑,同法第53條復有規定。又被告犯應併合處罰之數罪,經法院以判決或裁定定其數罪之應執行刑確定者,該數罪是否執行完畢,均係以所定之應執行刑全部執行完畢為斷。其在定應執行刑之前已先執行之有期徒刑之罪,因嗣後與他罪合併定應執行刑,而由檢察官換發執行指揮書執行應執行刑,是其前已執行之有期徒刑部分,僅應予扣除,該罪宣告之刑不能認為已執行完畢(最高法院93年台非字第298號判決參照)。是經法院以判決或裁定定其數罪之應執行刑確定者,該數罪所定之應執行刑尚未全部執行完畢,則其他已執行完畢之數罪仍應視為未執行完畢。查本件受刑人余彥靚所犯附表編號1、2所示之罪雖已於民國99年12月10日易科罰金執行完畢,惟附表編號3所示之罪與附表編號1、2所示之罪合於數罪併罰之要件,揆諸前揭說明,其數罪併罰所定應執行之刑,尚未執行完畢,仍應就附表編號1至3等罪,合併定應執行刑。
二、查本案受刑人余彥靚因妨害自由等數罪,經本院先後判處如附表所示之刑,均經分別確定在案。茲檢察官聲請定其應執行之刑,本院審核受刑人余彥靚所犯如附表編號1、2所示之罪,曾經臺灣桃園地方院以99年度審訴字第486號判決定應執行刑為有期徒刑8月確定等情,定其應執行之刑為有期徒刑1年。又98年12月30日修正公布施行之刑法第41條第8項規定:「第1項至第4項及第7項之規定,於數罪併罰之數罪均得易科罰金或易服社會勞動,其應執行之刑逾6月者,亦適用之。」刑法施行法亦增訂第3條之3「刑法第41條及第42條之1之規定,於中華民國98年12月15日刑法修正施行前已裁判確定之處罰,未執行或執行未完畢者,亦適用之。」本件受刑人余彥靚所犯如附表所示之罪,原確定判決宣告之刑期均未逾有期徒刑6月,本院就受刑人余彥靚所犯如附表所示各罪所定之應執行刑,應依98年12月30日修正公布施行之刑法第41條第8項諭知易科罰金之標準。
三、據上論結,應依刑事訴訟法第477條第1項,刑法第53條、第51條第5款、第41條第1項前段、第8項,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101年4月11日
刑事第十六庭審判長法官洪光燦
法官吳啟民法官楊智勝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收受送達後五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書記官林桂玉中華民國101年4月17日附表:
┌───────┬────────┬────────┬────────┐│編號│1│2│3│├───────┼────────┼────────┼────────┤│罪名│贓物│偽造有價證券│妨害自由│├───────┼────────┼────────┼────────┤│宣告刑│有期徒刑4月│有期徒刑6月│有期徒刑5月│├───────┼────────┼────────┼────────┤│犯罪日期│99年5月19日至98│98年10月6日│98年9月12日│││年7月某日│││├───────┼────────┼────────┼────────┤│偵察機關案號│桃園地檢98年度偵│桃園地檢98年度偵│桃園地檢99年度偵│││字第24384號│字第24384號│字第3642號│├───┬───┼────────┼────────┼────────┤││法院│桃園地院│桃園地院│本院││├───┼────────┼────────┼────────┤│最後事│案號│99年度審訴字第│99年度審訴字第│100年度上易字第││實審││486號│486號│2333號││├───┼────────┼────────┼────────┤││判決│99年4月23日│99年4月23日│100年12月13日│││日期││││├───┼───┼────────┼────────┼────────┤││法院│本院│本院│本院││├───┼────────┼────────┼────────┤│確定│案號│99年度上訴字第│99年度上訴字第│100年度上易字第││判決││2090號│2090號│2333號││├───┼────────┼────────┼────────┤││判決確│99年6月28日│99年10月7日│100年12月13日│││定日期││││├───┴───┼────────┼────────┼────────┤│易科罰金標準│新臺幣1千元折算1│新臺幣1千元折算1│新臺幣1千元折算1│││日│日│日│├───────┼────────┴────────┼────────┤│附註│已執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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