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中地方法院101年度簡上附民字第5號刑事判決

裁判字號:臺灣臺中地方法院101年簡上附民字第5號刑事判決

裁判日期:民國101年03月06日

裁判案由:請求損害賠償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刑事附帶民事訴訟判決
101年度簡上附民字第5號原告 賴明伯 被告 羅思景 上列被告因民國101年度簡上附民字第5號請求損害賠償案件,經原告提起附帶民事訴訟,請求損害賠償事件,本院判決如下︰
主文原告之訴均駁回。
犯罪事實
一、原告聲明求為判決:㈠被告應給付原告新臺幣217萬元,並自民國100年5月5日起
至清償日止,按年利率百分之五計算之利息並賠償督促程序費用新臺幣500元。
㈡被告應恢復原狀將系爭房屋即臺中市○○區○村路○○○巷○○○號交付予原告。
二、被告聲明求為判決:被告未為任何聲明或陳述,亦未提出任何書狀。
理由
一、按刑事訴訟諭知不受理之判決者,對於附帶民事訴訟部分應以判決駁回原告之訴,刑事訴訟法第503條第1項前段定有明文。
二、本件被告羅思景被訴毀損及侵入住居等案,業經本院於101年3月6日以100年度簡上字第400號判決判處公訴不受理在案,根據首揭說明,原告之訴,自均應予以駁回。
三、據上論斷,應依刑事訴訟法第503條第1項前段,判決如主文。
中華民國101年3月6日
刑事第十一庭審判長法官王金洲
法官江奇峰法官吳昀儒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判決應於收受判決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書狀,並應敘述具體理由;其未敘述上訴理由者,應於上訴期間屆滿後20日內向本院補提理由書(均須按他造當事人之人數附繕本)「切勿逕送上級法院」。
本判決非對於刑事訴訟之判決有上訴時不得上訴。
書記官陳靖騰中華民國101年3月6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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