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13年訴字第2187號民事判決
裁判日期:民國113年06月25日
裁判案由:清償借款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判決113年度訴字第2187號原告中國信託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詹庭禎 訴訟代理人 梁懷德 被告 沈智緯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清償借款事件,本院於民國113年6月20日言詞辯論終結,判決如下:
主文被告應給付原告新臺幣1,401,818元,及其中新臺幣496,443元自民國113年2月26日起至清償日止,按週年利率百分之8.62計算之利息,及其中新臺幣644,146元自民國113年3月2日起至清償日止,按週年利率百分之10.32計算之利息。
訴訟費用新臺幣15,058元由被告負擔。
本判決主文第一項於原告以新臺幣467,273元供擔保後,得假執行。
事實及理由
壹、程序方面:
一、按「當事人得以合意定第一審管轄法院。但以關於由一定法律關係而生之訴訟為限。前項合意,應以文書證之。」民事訴訟法第24條定有明文。查本件依被告與原告訂立之中國信託個人信用貸款約定書「參、十、(二)」約定(本院卷第
25、43頁),雙方合意以本院為第一審管轄法院,故原告向本院提起本件訴訟,核與首揭規定相符,本院就本件訴訟自有管轄權,合先敘明。
二、被告經合法通知(本院卷第57頁),無正當理由未於言詞辯論期日到場,核無民事訴訟法第386條所列各款之情形,爰依原告之聲請,由其一造辯論而為判決。
貳、實體方面
一、原告起訴主張:
(一)被告於民國109年4月23日通過電子授權驗證(IP:110.30.1
14.123),與原告訂立中國信託個人信用貸款申請書、中國信託個人信用貸款約定書(108.12版,下稱108年契約),並借款新臺幣(下同)760,000元,採機動利率,按日計息,約定如有任何一宗債務不依約清償本金者,原告無須事先通知或催告,債務視全部到期。詎被告僅繳納利息至113年2月25日,即未依約清償本息,累計尚欠596,238元(其中496,443元為借款;99,795元為利息)及遲延利息未付。
(二)被告於110年6月1日通過電子授權驗證(IP:39.13.34.30),與原告訂立中國信託個人信用貸款申請書、中國信託個人信用貸款約定書(110.05版,下稱110年契約),借款650,000元,採機動利率,按日計息,約定如有任何一宗債務不依約清償本金者,原告無須事先通知或催告,債務視全部到期。詎被告僅繳納利息至113年3月1日,即未依約清償本息,累計尚欠805,580元(其中644,146元為借款;161,434元為利息)及遲延利息未付。原告自得依民法第474條第1項消費借貸法律關係,請求被告清償。
(三)爰聲明:如主文。
二、被告經合法通知,無正當理由未於言詞辯論期日到場,惟以書狀陳述其已依消費者債務清理條例向臺灣新北地方法院聲請更生,案號為該院112年度消債更字第692號等語(本院卷第59頁)。
三、原告主張上開事實,已提出中國信託個人信用貸款申請書、108年及110年契約、撥款資訊(帳號00000-000000-0、00000-000000-0)、產品利率查詢、放款帳戶利率查詢(帳號00000-000000-0、00000-000000-0)、放款帳戶還款交易明細(帳號00000-000000-0、00000-000000-0)等件為證。其中放款帳戶還款交易明細(帳號00000-000000-0)記載(本院卷第33頁),被告於113年2月25日後未依約清償本息,尚有596,238元(計算式:借款496,443元+利息99,795元)及其中496,443元按週年利率百分之8.62(本院卷第31頁)計算之遲延利息未還。其中放款帳戶還款交易明細(帳號00000-000000-0)記載(本院卷第49頁),被告113年3月1日後未依約清償本息,尚有805,580元(計算式:借款644,146元+利息161,434元)及其中644,146元按週年利率百分之10.32(本院卷第47頁)計算之遲延利息未還。另108年及110年契約「參、三、(一)1.」約定,被告有任一宗債務不依約清償本金者,原告無須事先通知或催告,債務視為全部到期。被告經於相當時期受合法之通知,於言詞辯論期日不到場,亦未就原告主張為爭執,依民事訴訟法第280條第3項準用第1項規定,視同對原告主張之前述事實為自認。從而,原告依消費借貸法律關係,請求被告給付如主文第一項所示金額(含本金及利息),為有理由,應予准許。
四、原告 陳明 願供擔保,請求宣告假執行,合於民事訴訟法第390條第2項規定,茲酌定相當擔保金額,予以准許之。
五、訴訟費用負擔之依據:民事訴訟法第78條。中華民國113年6月25日
民事第五庭法官林修平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對本判決上訴,須於判決送達後2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狀。如委任律師提起上訴者,應一併繳納上訴審裁判費。
中華民國113年6月25日
書記官宇美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