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南地方法院105年度補字第372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臺南地方法院105年補字第372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5年05月26日

裁判案由:債務人異議之訴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5年度補字第372號原告 王壽明
一、上列原告與被告 翁義章 間請求債務人異議之訴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查本件原告係以兩造間並無借貸關係為由,訴請撤銷本院104年度執字第104147號執行事件之執行程序,是本件訴訟標的之法律關係為消費借貸關係,應以債權人聲請強制執行之金額即借款新臺幣(下同)2,400,000元核定為本件訴訟標的價額,及依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13之規定,徵收第一審裁判費24,760元。爰依同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5日內補繳上開第一審裁判費,逾期不繳,即駁回原告之訴。
二、特此裁定。中華民國105年5月26日
民事第一庭法官許蕙蘭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如不服本裁定關於訴訟標的價額之核定,得於收受裁定正本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裁判費新臺幣1,000元。
中華民國105年5月26日
書記官黃靖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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