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等法院106年度抗字第105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高等法院106年抗字第105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6年01月25日

裁判案由:侵權行為損害賠償


臺灣高等法院民事裁定106年度抗字第105號抗告人 邱正義 桃園市○○區○○街○○巷○○號上列抗告人因與相對人A女間請求損害賠償事件,抗告人對於中華民國105年11月29日臺灣桃園地方法院105年度訴字第895號裁定,提起抗告。經查本件應徵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未據抗告人繳納,茲限該抗告人於收受本裁定後5日內向本院如數繳納,逾期即駁回其抗告,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06年1月25日
民事第二十二庭
審判長法官張競文
法官曾部倫法官何君豪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06年1月25日
書記官簡曉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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