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臺南地方法院105年審交附民字第49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5年05月26日
裁判案由:損害賠償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刑事裁定105年度審交附民字第49號附民原告 吳修誼 附民被告 蔡米惠 上列被告因過失傷害案件(本院105年度審交簡字第140號),經原告提起附帶民事訴訟,請求損害賠償。查其內容繁雜,非經長久之時日,不能終結其審判,爰依刑事訴訟法第504條第1項前段,將本件附帶民事訴訟移送本院民事庭,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05年5月26日
刑事第十五庭審判長法官張菁
法官鄭彩鳳法官鄧希賢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不得抗告
書記官曾盈靜中華民國105年5月26日